環境污染不僅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還會阻礙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但總有一些人在利益驅使下,以身試法,作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違法犯罪行為。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污染環境罪。
2022年9月,蘇某邀何某、鄭某做焚燒垃圾提煉金屬的生意,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三人共同出資到漳平某山場建設垃圾焚燒點。此外,三人還聯合陳某、鮑某二人合伙尋找垃圾貨源,并雇傭朱某、杜某二人焚燒垃圾。案發后,合計7萬多千克的垃圾經鑒定,均為危險廢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蘇某、何某、鄭某、陳某、鮑某、朱某、杜某七人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處置有毒物質7萬多千克,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應依法處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以上七人實施上述犯罪行為,造成環境污染,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結合量刑情節,該院依法判決蘇某、何某、鄭某、陳某、鮑某、朱某、杜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其中一人緩刑),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與作案工具,并支付無害化處理案涉危險廢物產生的各項費用13余萬元。
法官表示,大自然是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基本條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在要求,依法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犯罪是在傳遞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環境保護理念。本案是一起焚燒有害垃圾嚴重污染環境的典型案例,對當地群眾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義。(毛慶京 鄭雨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