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經濟 > 經濟新聞 > 正文

    《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發展促進條例》正在制定中 科技體制改革“試驗田”將有法治保障

    2024-07-30 08:56:03| 來源:新華日報| 分享到: | 字體:
    鏈接已復制
    7月29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發展促進條例(草案)》。2013年12月,江蘇省產研院成立。十年成長、十年突破,省產研院既做科技創新的先鋒

      7月29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發展促進條例(草案)》。

      2013年12月,江蘇省產研院成立。十年成長、十年突破,省產研院既做科技創新的先鋒,也架起從科技到產業的橋梁,創造了眾多改革經驗。這些經驗,集中體現在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考察省產研院時提出的“四個對接”上——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產力對接、研發人員創新勞動同其利益收入對接,形成有利于出創新成果、有利于創新成果產業化的新機制。

      省產研院在深化改革上大膽探索,蹚出一條從科技到產業的新路。截至2023年,以省產研院為核心力量的長三角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累計在長三角區域組織實施97項重大技術創新項目,孵化企業超過1500家,培育多個項目估值超過10億元。十年來,省產研院充分發揮科技體制改革“試驗田”示范作用,集聚了一批優質創新資源、建設了一批新型研發載體、培養了一批產業技術創新高層次人才,成為我省科技創新領域一張亮麗“名片”。

      與此同時,省產研院形成符合創新規律、行之有效的治理體系和管理運行機制,在此基礎上探索實踐了“項目經理”“團隊控股”“撥投結合”等突破性改革舉措。省科技廳副廳長劉波在作立法說明時評價說,該院成立以來,較好解決了我省創新要素資源優化配置的問題,對各環節創新主體進行優化組合,建立了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積極性的新機制,成為我省構建新型生產關系的代表。

      怎樣走好下一個十年乃至更長時間的改革路?法治是可靠保障。劉波表示,通過立法明確省產研院的職能地位、管理體制、組織架構和運行機制等,將十年來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予以確認,有利于確保省產研院未來一段時期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有法可依,不斷提高我省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圍繞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加強創新資源統籌和力量組織,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允許科研類事業單位實行比一般事業單位更靈活的管理制度”“允許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權”“加強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深化科技評價體系改革”……眾多改革部署在提交審議的條例草案中都有具體回應。

      一頭連著科研,一頭連著市場,省產研院職能定位將通過法規明確下來,即發揮科技體制改革“試驗田”作用,聚焦科學研究到技術轉化的關鍵環節,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提升全球創新資源集聚與配置能力,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服務國家戰略和本省產業發展需要。為此,省產研院負有“開展產業技術分析預測以及產業技術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研究,參與全省重大科技政策制定,培育孵化科技型企業”等具體職責。此外,省產研院法人治理結構也將得到法規確認,即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省政府設立省產研院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院長作為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接受理事會監督。

      有確認,更有創新。此次立法以人才培育引進、產業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等為重點作出制度安排,將充分賦予省產研院科技體制改革自主權和探索權。

      人才培養引進有關條款規定,省產研院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采用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市場化薪酬制度。省產研院圍繞全省產業發展需求,引進境內外高級研發人才作為項目經理,賦予其技術路線決定權、科研團隊組建權和經費支配權。未來省產研院還可根據授權組建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自主開展相應人才職稱評價。

      產業技術研究上,立法明確支持省產研院與科研團隊合作建設專業研究機構,實施科研團隊持股、參與決策等激勵措施,規定省產研院可以聯合高校、科研機構、企業按照市場機制組建研究開發平臺、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等,探索行業龍頭企業出資并提出技術研發需求、資金投入多元化、整合境內外研發資源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機制。

      科研成果轉化上,立法支持省產研院與科研團隊建立優勢互補、分工明確、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產業技術創新項目實施機制。條例規定,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專業研究機構、產業技術創新項目公司依法取得使用財政性資金支持產生的科技成果,并可以自主決定實施轉化以及推廣應用,省產研院還可以按照規定探索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單列管理制度。

      為充分釋放省產研院創新動能,一些長效保障促進機制將通過立法予以確立。省政府將負有制定發展促進政策措施,協調解決省產研院發展中重大問題的責任,并應將省產研院發展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提供穩定支持和必要保障。省政府有關組成部門各負其責支持發展,例如,省教育等部門要通過安排專門招生計劃等方式,支持省屬高校和省產研院聯合培養急需緊缺的創新型人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為人才在落戶、醫療保障、子女教育、居住、簽證等方面提供便利,落實相關待遇。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建議,在稅收支持政策、平臺基礎設施建設、科創基金設立、專項資金使用等方面進一步落實舉措,細化相關條款內容,加大保障促進措施力度。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在列入加強專項經費績效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等條款的同時,強調要建立健全容錯機制。相關負責人在銳意創新探索中出現決策失誤、偏差,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且未牟取非法利益,將免除其決策責任。一些專家提出,立法要重點把握“放活”與“管好”關系,推動省產研院建立科學的內外部監督機制,加強制度建設和績效評價,確保財政經費規范高效使用。為此,或可通過設立省產研院監事會或者獨立監事,強化內外部監督。

      未來條例通過后,對在更大范圍內推動改革也頗具意義。“當前,我省亟需促進創新鏈和產業鏈精準對接,亟待構建從基礎研究到工程化再到產業化的全鏈條創新生態體系。”劉波展望說,出臺條例有利于發揮法規的引導、保障和規范作用,支撐省產研院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打通科技強到產業強的通道。此外,通過立法固化經受實踐檢驗且成效顯著的改革成果,也有利于支持省產研院探索符合創新規律和市場規律、適合中國國情、可復制可推廣的新型創新主體治理模式。(新華日報記者 陳月飛)

    【責任編輯:DH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