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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海安一銀行員工集資詐騙 瘋狂“圈錢”2.3億元判刑13年

    發布時間:2019-07-01 20:17:00  |   來源:新華網  |   作者:何培妮  |   責任編輯:DH012
    南通海安一銀行員工以最高年利率72%瘋狂圈錢,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約2.3億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0萬元。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內,被告人代進中未提出上訴。

      一銀行員工以最高年利率72%瘋狂圈錢,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約2.3億元。6月28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集資詐騙罪案,認為被告人代進中(化名)犯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代進中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0萬元。

      2012年至案發,代進中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以炒股、“養卡”做過橋資金為由、以月息2.5分至6分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石某、徐某、張某、吉某等25人集資合計人民幣22900余萬元。

      代進中采取借新還舊的方式,在支付各被集資人巨額利息的同時,以本人或者其外甥張某、兒子代某、朋友崔某的身份信息在網上開戶,陸續在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貴溪市中大貴金屬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礦產資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長江聯合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平臺從事貴金屬、原油、農產品等交易、炒股,造成損失合計人民幣8700余萬元。

      資金鏈崩潰,無法兌付到期本息后,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2017年6月21日,警方立案偵查。2017年6月25日,代進中至警方投案,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案發后,據代進中供述:“1996年我就開始炒股,一直到2012年,在這之前,我外面不差錢的”。“從2012年開始,因為炒股、炒貴金屬虧本了,我就開始向周圍的親戚朋友、社會上的人借錢……我為了轉下去,就再向后面的借錢來償還前面人的利息和本金,也就是拆東墻補西墻”。“開始的時候大家都知道炒股,我向他們借錢,就直接說炒股,之后就是說‘養卡’生意,事實上,我借的錢部分是用來炒期貨的,我也不曾告訴他們,我在炒期貨……當時我已經入不敷出了,外面欠了好多錢,每月還要支付利息,有些人還要本金,我想通過炒期貨來賺回本”。“養卡的這些錢都是我以高息向人家借的,開始的時候我向人家借錢,有個原則,月息不能超過4分,后來因為本金越滾越大,要支付利息越來越多,我根本沒辦法轉下去,只能提高利息,吸引更多的人把錢借給我,然后再來支付前面人的利息及本金”。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集資時,被告人代進中隱瞞其炒股虧損、資不抵債的實際情況,向被害人偽造自己資金實力雄厚的假象,作出錢投給其穩賺不賠的虛假承諾,致使被害人產生“出資后能夠得到回報”的錯誤認識,并向其處分了財產。集資后,被告人代進中并未將集資款用于能夠產生實際效益的生產經營活動,在沒有相應資產保證的情況下,將款項用于高風險投資(股市、期貨市場),以及給付前期債權人的本息(即所謂的“拆東墻補西墻”),并由于其炒股、炒期貨一再虧損、給付高額利息等,造成了巨額集資款無法償還的損害后果。盡管被告人代進中聲稱其始終想要歸還集資款,但客觀事實不僅沒有體現其具有歸還的意思,反而表明其至少具有放任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綜上,被告人代進中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時,其具備集資詐騙罪的其他特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等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內,被告人代進中未提出上訴。

      【法官點評】本案主要涉及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問題。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吸收的公款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銀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確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變相吸收存款”,是指行為人為回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眾資金引起麻煩,受到追究,在未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務院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開辦所謂的“基金”或“基金會”等,再以此名義“合法”地吸收公眾資金以開展所謂獲得,還有的以吸收投資,擴大企業再生產為名,無固定利率,年底分紅,實際以高出銀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罪所表現的“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額的一種手段。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被告人代進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將款項用于高風險投資等,造成了社會不穩定,符合集資詐騙罪特征,法院的定性是準確的。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應正確認識非法集資存在的危險和社會危害,自覺遠離非法集資。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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