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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海門明確四類人員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發布時間:2019-09-05 13:52:58  |   來源:人民網  |   作者:陳亞東 翁星輝  |   責任編輯:許蓉
    可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分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和環衛工人四類。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同時具備:申請

      海門《2019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和保障標準》已經出臺并實施。

      可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分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和環衛工人四類。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同時具備: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口滿3年(含);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192元(不含),且家庭人均資產不超過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收入審核按照《海門市城鄉社會救助人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規定執行。無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20平方米(不含);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自備汽車,且在申請時前兩年內無自備汽車過戶行為;夫婦雙方平均年齡滿28周歲(含),單身滿30周歲(含),孤兒年滿18周歲(含)。符合上述條件的現、退役軍人家庭、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撫對象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勞模家庭優先予以保障。

      新就業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同時具備:自大中專院校畢業不滿5年(不含);具有本市戶口;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賬戶,并正常繳費;申請人家庭及父母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20平方米(不含);申請時未享受過其他住房保障。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同時具備:在本市已辦理居住證滿3年(含);已與市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賬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年(含)以上;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無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20平方米(不含)。

      環衛工人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同時具備:與市環衛部門簽訂合同,并從事環衛工作滿3年(含);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市區范圍內,無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20平方米(不含);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自備汽車,且在申請時前兩年內無自備汽車過戶行為。

      新規明確了申請對象住房面積保障標準:1人戶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積30平方米;兩人戶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積45平方米;3人戶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積60平方米;4人戶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積80平方米。

      自行在市場租賃住房的被保障家庭,按以下標準分檔次發放月租賃補貼:低保家庭市區(海門街道、濱江街道)補貼18元/平方米,園區、鎮補貼10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市區(海門街道、濱江街道)補貼14元/平方米,園區、鎮補貼8元/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市區(海門街道、濱江街道)8元/平方米,園區、鎮補貼5元/平方米。

      對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被保障家庭,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市場租金標準(二等)繳納租金。保障面積內的低保家庭免收租金。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市場租金的20%。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市場租金的40%。

      超出保障面積以外的,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市場租金的30%;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市場租金的50%;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市場租金的70%。承租房屋實際面積小于保障面積時,按照房屋實際面積計算租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確有實際困難可酌情安排實物配租,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和環衛工人租金標準為不超過市場租金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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