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美麗江蘇訊 今年年初,射陽生態環境局對過去一年的行政處罰工作進行了盤點。結果發現,在已經實施的環境違法處罰案件當中,有近20個是屬于重復違法、重復處罰案件。寧罰不治、重復違法現象浮出水面,進入了視線。射陽生態環境局就此擺上桌面進行了探討和研究,制定出臺了相關辦法和措施。
重復違法問題在哪?
在基層環境執法實踐中,對于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往往采用限期治理、一般性處罰等規定。但限期治理和一般性處罰,常常變成部分深諳此道的寧罰不治企業手中重復違法的“免死牌”。治理期限不明確、治理失之嚴格監管、整改驗收馬虎等情況,都有可能使違法企業有恃無恐,甚至重復違法,導致環保執法陷入“違法—處罰—再違法—再處罰”的怪圈,難以從根本上解決環境違法寧罰不治問題。
射陽生態環境局經過深入探討和細致研究,得出結論:違法企業一再寧罰不治、重復違法的情況不斷出現,說明生產者的違法經營所得遠遠高于處罰,處罰對于他們來說遠低于違法成本?,F行法律法規缺失明確的重復違法處罰約束與處罰規定,如不跟進相應的監管措施和執法手段,難以對寧罰不治、重復違法企業形成有效的震懾和扼制。
局長孫鴻斌坦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意義在于有效打擊和震懾環境重復違法者,但如果在具體執行和操作中,不能從根本上化解和消除重復違法產生的后果和矛盾,環保工作者就要在工作實踐中積極探索和創新監管執法模式,實現法律法規與執法實踐的完美結合。”
射陽生態環境局對相關法律和規定進行了追根溯源。環保部2015年1月起施行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期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八條明確:”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關閉。一是兩年內因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超過排放標準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二是被責令停產整治后拒不停產或者擅自恢復生產的;三是停產整治決定解除后,跟蹤檢查發現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四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環境違法情節的。”
根據相關法律和規定,射陽生態環境局針對違法企業寧罰不治、重復違法的新情況和新特點,于今年4月制定了環境污染重復違法企業專項監管辦法,從監管制度層面亮劍寧罰不治、重復違法企業。
根據這份辦法,射陽生態環境局采取一系列監管方式,遏制和糾正重復違法行為,從而倒逼重復違法者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這也意味著,今后一批寧罰不治且納入重點“專項監管名單”的污染大佬將受到“重點監管”式的“特殊照顧”,予以嚴管重處。
“專項監管”重復違法
射陽縣環境污染重復違法企業專項監管辦法規定,凡縣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重復違法者拒絕、阻撓和妨礙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限排和整改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傾倒、利用、貯存、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復違法情形的,均在嚴管重處范圍。
在縣內環境敏感區域重復實施環境違法行為,其行為人同樣列入環境污染重復違法“專項監管名單”。比如,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從事網箱養殖等導致飲用水水體受到重復污染;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正重復傾倒固體廢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和廢氣,或新設排污口的,均屬嚴管重處情形之一。
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污染物,以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執法的方式,重復排放污染物的,移送行政拘留的重復違法行為,其行為人也同時列入環境污染重復違法的監管“專項名單”。
辦法還明確規定,對納入環境污染“專項監管名單”管理的重復違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將慎重采用限期治理處理規定,并依法納入企業綠色信貸“黑名單”征信系統,依法給予上限重罰,包括高額罰款、按日計罰、停產整頓、查封關閉等處理;停止執行相關環保專項資金支持,對其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的申請,行使“一票否決”權。
射陽縣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人谷曉光表示,重復違法“專項監管名單”將實時公布,動態更新。同時,還將把“專項監管名單”及時共享至有關信息平臺;“專項監管名單”及其違法違規信息和記錄管理期限為兩年,兩年期滿未發現重復違法情況的,解除“專項監管名單”及其違法違規信息和記錄。但他同時強調,如兩年期滿依然發現重復違法情況的,除順時延續“專項監管名單”外,依法作出停產整頓、查封關閉等嚴格處理,其違法違規信息和記錄轉為信用檔案長期保存。
跟進監管執法措施
今年4月,射陽生態環境局針對重復違法行為,按照專項監管辦法明確的“鐵腕監管不手軟,鐵面執法不放松,鐵心處罰不動搖”的“三不”要求,全面開展了“清零行動”。進一步構建日常檢查、重點督察、夜間抽查的高密度、全方位、立體式環境執法監管體系,強化重復違法企業的執法監管,嚴打各種寧罰不治和重復違法行為,讓寧罰不治、重復違法企業在環境法制的陽光下無處遁形。
射陽生態環境局圍繞重復違法監管執法專項行動,制定了“清零行動”的具體階段性工作計劃,專門建立重復違法專項執法臺賬,嚴格實行“雙隨機”制度,采取“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直奔現場、直接督察”方式,切實提升和增強重復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效能,保持區域環境監管的高壓態勢。
谷曉光表示:“‘清零行動’從加強廢氣治理源頭控制、完善廢氣收集系統、強化廢氣末端治理入手,開展重復違法企業的專項整治,強化日常“量體裁衣”式的重點督察管理。通過加強后督察,嚴格督促寧罰不治企業把問題整改到位,杜絕環境法制漏洞,防止重復違法死灰復燃,不留可趁之機。”
與此同時,射陽生態環境局通過督促重復違法企業自查自糾、環境執法逐一排查、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等方式,重點查處重復違法企業廠區內存在的軟管排水、私設排污口、管道建而不用及管道混亂等各種重復違法問題,確保早發現,早查處。
據了解,4月份以來,射陽生態環境局對江蘇歐斯曼紡織科技有限公司、鹽城普魯泰克炭素有限公司等10多家排污單位進行了高頻度檢查,對鹽城民悅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等企業作出了行政處罰。對位于射陽經濟開發區的鹽城振陽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和鹽城振陽紡織助劑有限公司2家化工生產企業及其4家單位依法實施了關停和查封處置。同時,對40多家重點排污單位及特殊監管對象開展了立體式監管執法行動,有力打擊了寧罰不治和重復違法行為。(魏列偉)
編輯:戴衛華 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