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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她還是個孩子啊!” 年齡不是減免責任的借口

    發布時間:2019-07-23 15:30:40  |   來源:新華網  |   作者:王芳  |   責任編輯:DH012
    未成年人因侵權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就應不承擔責任或者少承擔責任?在未成年人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中,年齡及認知能力并不能作為減免其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

      “大人和小孩對突發時間的應對情況(不一樣),作為我女兒從橋下沿著道路逆行向上,是存在一定錯誤……但孫某的社會經驗比我女兒豐富不知道多少倍……對突發事件一點反應都沒有,就撞上了我女兒!”

      這是一位父親王某在其女兒逆向行駛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在答辯書中作出的辯解,字里行間漫溢處滿滿的護女之情。那么,是否正如這位父親所說,未成年人因侵權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就應不承擔責任或者少承擔責任呢?

      2017年9月14日19時,12歲的小王某駕駛自行車沿道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駛,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孫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至兩人均不同程度受傷。事發后,孫某將小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0589.78元。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小王某逆向行駛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審理中,小王某的父母對其女兒負事故全部責任大為不解:“她只是個孩子,不太懂什么交通法規”、“交警對整起事件的評判也太草率了吧!”……

      面對父母的不解,法官進行了耐心的法律釋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因此在未成年人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中,年齡及認知能力并不能作為減免其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

      最終,小王某的父母與孫某達成調解協議:由小王某的父母分兩次賠償孫某各項損失共計88000元,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由孫某自行負擔。

      法官提醒,道路安全,要從娃娃抓起。家長的愛女之心完全可以理解,但在子女作為侵權人時仍應客觀理性地基于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處理。逆向行駛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無論是大人還是孩子都應當清楚認識。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一定要加強對孩子日常的安全看護及安全教育,以免釀成不必要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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